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呼伦贝尔地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以及《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呼伦贝尔地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是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具体的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凡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事业单位概况
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性质、规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相关服务等信息,企事业单位领导姓名,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等。
(二)服务信息
城市供水行业
供水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供水申请报装工作程序;
供水服务范围,供水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
计划类施工停水及恢复供水信息、抄表计划信息;
供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信息;
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
城市供气行业
燃气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用气申请、过户、销户等服务项目办事指南;
供气服务范围,燃气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线上线下办理渠道、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
计划类施工停气及恢复供气信息、安全检查计划及抄表计划信息;
燃气质量、燃气及燃气设施使用常识和安全风险、隐患信息;
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
城市供热行业
热力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用热申请及用户入网接暖流程;
法定供热时间,供热收费的起止日期;
热费收缴、供热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
计划类施工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及抄表计划信息;
供热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
(三)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确保信息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信息公开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在用户所在地公开,便于公众知晓。发生停水、停气、停热等紧急情况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在用户所在地传统媒介和新媒体平台公开。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限时回应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优化咨询服务,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应以热线电话或网站互动交流平台、现场咨询等为主,注重与公共企事业单位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融合。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公共企事业单位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公开内容及时限要求,原则上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紧急信息应当即时公开,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条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指导,规范信息公开行为,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处理期限,依法及时处理对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申诉。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主管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当公开信息的;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呼伦贝尔市之前发布的有关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