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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28 16:49 来源: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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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更大限度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6〕19号),经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政策调整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取暖费

1.提取范围: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满洲里市)拥有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不超过两套住房的取暖费,夫妻双方每年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个取暖年度已支付的取暖费,从2026-2027取暖年度开始执行。

2.办理条件:

①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提取申请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2023年8月1日之前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执行原政策,即:本人及其配偶有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不予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

③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

④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满洲里市)拥有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不超过两套自住住房的取暖费。

3.提取额度及频次:

①提取额度: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个取暖年度实际支付的取暖费,提取金额以百元取整。

②提取频次:每套住房每人每个缴费年度只可提取一次。

4.提取材料:

①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②提取申请人本人银行卡(Ⅰ类);

③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有效婚姻状况证明、本人银行卡(Ⅰ类);

④《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表》或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⑤自住住房1年以内的取暖费发票。

5.注意事项:

①取暖费发票上登记的购买方信息、客户地址需与《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表》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的信息一致;

②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取暖费发票日期不得早于《不动产权证书》颁发日期;

③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办理;

④取暖费提取从(2026-2027)取暖年度开始执行。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

1.提取范围: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满洲里市)拥有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不超过两套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夫妻双方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已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从缴交2026年度物业费开始执行。

2.办理条件:

①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提取申请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2023年8月1日之前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执行原政策,即:本人及其配偶有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不予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

③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

④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满洲里市)拥有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不超过两套自住住房的物业服务费。

3.提取额度及频次:

①提取额度: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实际支付的物业服务费,提取金额以百元取整。

②提取频次:每套住房每人每个缴费年度只可提取一次。

4.提取材料:

①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②提取申请人本人银行卡(Ⅰ类);

③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有效关系证明、本人银行卡(Ⅰ类);

④《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表》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⑤本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发票;

5.注意事项

①物业服务费发票上登记的购买方信息、客户地址需与《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表》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的信息一致,且发票需注明缴费年度;

②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发票日期不得早于《不动产权证书》颁发日期;

③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办理;

④物业服务费提取从2026年开始执行。

(三)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装修费

1.提取范围: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满洲里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装修费用,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装修实际发生的费用且最高不得超过1200元/㎡(建筑面积)。

2.办理条件:

①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提取申请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2023年8月1日之前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执行原政策,即:本人及其配偶有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不予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

③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

④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装修费的,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自首张增值税发票出具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之日止,高层住宅不超过3年,多层住宅不超过2年;

⑤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提取装修费的,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为自增值税发票出具之日起1年内。

3.提取额度及频次:

①提取额度: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装修实际发生的费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有装修款项的,按照合同中约定价格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家电、家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无装修款项的以及存量房交易的,按照装修施工合同及装修费用发票金额提取(不含家电、家具)。以上装修提取最高不得超过1200元/㎡(建筑面积)的价格计算装修提取金额,提取金额以百元取整。

②提取频次:每套住房只可提取一次。

4.提取材料:

①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②提取申请人本人银行卡(Ⅰ类);

③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有效关系证明、本人银行卡(Ⅰ类);

④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装修费用发票、装修施工合同;

⑤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装修费用发票、装修施工合同;

5.注意事项:

①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办理。

②申请装修费提取的自本政策发布实施之日起执行。

(四)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提取范围: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满洲里市)购买自住住房,在持有产权期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已支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办理条件:

①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提取申请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2023年8月1日之前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执行原政策,即:本人及其配偶有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不予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

③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

④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出具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之日止,高层住宅不超过3年,多层住宅不超过2年;

⑤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为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出具之日起1年内。

3.提取额度及时限:

①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金额以百元取整。

②提取时限:新建商品房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出具时间起高层住宅不超过3年,多层住宅不超过2年;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1年之内。

4.提取材料:

①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②提取申请人本人银行卡(Ⅰ类);

③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有效关系证明、本人银行卡(Ⅰ类);

④《不动产权证书》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5.注意事项

①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办理。

②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的自本政策发布实施之日起执行。

(五)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契税

1.提取范围: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满洲里市)购买自住住房,在持有产权期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契税。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已支付的契税。

2.办理条件:

①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提取申请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2023年8月1日之前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执行原政策,即:本人及其配偶有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不予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

③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

④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支付契税的,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自契税完税凭证出具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之日止,高层住宅不超过3年,多层住宅不超过2年;

⑤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支付契税的,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为自契税完税凭证出具之日起1年内。

3.提取额度及时限:

①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契税完税凭证,提取金额以百元取整。

②提取时限:新建商品房自契税完税凭证出具时间起高层住宅不超过3年,多层住宅不超过2年;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1年之内。

4.提取材料:

①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②提取申请人本人银行卡(Ⅰ类);

③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有效关系证明、本人银行卡(Ⅰ类);

④《不动产权证书》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⑤住宅契税完税凭证;

5.注意事项

①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办理。

②申请契税提取的自本政策发布实施之日起执行

二、贷款政策调整

(一)提高贷款额度

1.单缴存职工单笔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双缴存职工单笔贷款最高额度105万元。

2.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且满足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多子女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以及符合呼伦贝尔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相关要求及认定程序的,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满洲里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贷款额度在现行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即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单缴存职工72万元,双缴存职工126万元。

同时符合多子女家庭和高层次人才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不叠加使用,缴存职工可自主选择其中一项。

(二)取消账户余额倍数限制

符合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满洲里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在申请贷款时,贷款额度不受账户余额限制。

(三)调整组合贷首付款比例

组合贷款中,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购买首套、二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购房总价的20%下调至15%,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的总贷款额度不超过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房屋价款,其中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房屋总价值的80%。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8月1日之前已受理的相关业务按原政策执行,如遇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将另行通知。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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