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含商住两用);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的;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的;
5.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
本条所指提取申请人包括缴存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项所指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
1.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但该提取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除外;
2.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
3.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的。
本细则发布之前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执行原政策,即:本人及其配偶有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不予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
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包括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可提取。
7.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等事件或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非住房类消费提取:
1.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
3.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的。
本细则发布之前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执行原政策,即:本人及其配偶有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不予办理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自首张增值税发票出具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之日止,高层住宅不超过3年,多层住宅不超过2年。
应当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
提取总额加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总价款,以百元取整。
(二)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提取: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为自增值税发票出具之日起1年内。
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无增值税发票的提供显示或能够计算房屋价格的契税完税凭证)、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实现网签备案后须提供)。
以上提取手续已办理商业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的,补充提供《借款合同》或显示此笔贷款记录的人民银行出具的30日内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提取总额加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总价款,以百元取整。
(三)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当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五)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
(六)购买拍卖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
以上提取:
1.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当由本人办理,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签署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与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配偶提取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同户籍子女、父母提取提供同户籍子女、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同户籍户口簿或身份关系证明材料;
3.提取人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
(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
1.建造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建房款增值税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翻建费用增值税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大修费用增值税发票。
以上提取所需个人证件:
1.房屋产权人提取:身份证原件。
2.房屋产权人配偶提取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同户籍子女、父母提取提供同户籍子女、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同户籍户口簿或身份关系证明材料;
3.提取人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八)偿还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提取金额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百元取整。
还清公积金贷款业务可以随时办理。办理还清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足以还清贷款的,按照“还款总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还清贷款的,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百元取整。
以上提取所需个人证件:
1.借款人提取:身份证原件。
2.借款人配偶提取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同户籍子女、父母提取提供同户籍子女、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同户籍户口簿或身份关系证明材料;
3.提取人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九)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其他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1.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在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提取:
应当提供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30日内)、贷款银行出具加盖银行业务章的6个月以上还款证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提取金额=“已还贷款明细”中最后一笔正常月还款本息金额×期间已还款月数;或期间实际已还款额(逐笔累加),以百元取整。
2.偿还其他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应提供借款人借款合同、包含借款人信息、借款合同号、月还款金额、累计已还款金额、贷款余额等信息的已还贷款证明(加盖住房公积金中心章)。
提取金额=还款证明中已偿还贷款金额(不含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款部分)-本系统已提取金额,以百元取整。
提取人账户金额不足,配偶可以补充提取,需同时办理。
同一笔贷款的每次提取时间,需间隔满6个月(含6个月)以上。
以上提取所需个人证件:
1.借款人提取:身份证原件。
2.借款人配偶提取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同户籍子女、父母提取提供同户籍子女、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同户籍户口簿或身份关系证明材料;
3.提取人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十)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提取的(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租赁保障性住房提取: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
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赁非保障性住房提取:
(1)提取人和配偶工作地相同: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工作地30日内的无房证明、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租赁合同(实现网签备案后须提供)。工作地与缴存地不同的由缴存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提取金额不应大于每年2万元整。
提取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当年租金金额,其配偶可以补充提取,需同时办理。
(2)提取人和配偶工作地不同:提供提取人工作地夫妻双方30日内的无房证明、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租赁合同(实现网签备案后须提供)。工作地与缴存地不同的由缴存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可各自提取,提取金额不应大于每年2万元整。
以上提取所需个人证件:
①租房人提取: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同户籍户口簿原件;单身的由本人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提取人)未婚声明书》上签字按手印;离异、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提取人)未再婚声明书》。
②租房人配偶提取: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或同户籍户口簿原件。
③提取人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或者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出具的资金分担证明、资金缴纳凭证。
(十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提取:提取申请的有效期为自住住房改造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同意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文件、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有效付款增值税发票。
改造具体包括阳台抗震加固、上下水及暖气改造、更换窗户等户内改造内容。
以上提取所需个人证件: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夫妻双方提取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或同户籍户口簿原件、提取人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一)离休或退休提取的,应当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当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三)出境定居(包括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的,应当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四)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办理提取,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死亡缴存人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关系(受遗赠关系)证明文件。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经公证的委托书、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决书)。
(六)职工跨地区单位调整或调动工作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账户资金及缴存使用信息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移到新工作地的公积金中心。
职工还可以(线下办理)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并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职工本人身份证件;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3.其他用以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七)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的,应当提供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当年的医药费专用发票、户口簿或身份关系证明材料。
重大疾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即缴存人所在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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