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3-04-20 11:49:57
征集结束日期:2023-05-10 11:49:57
状态: 已经结束
为指导我市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起草了《呼伦贝尔市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5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至呼伦贝尔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通信地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河东新区友好七街建设大厦15楼(呼伦贝尔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联系人:李东林
联系电话:0470-8110812
邮箱:a8295616@126.com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0日
呼伦贝尔市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
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指导我市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内建工〔2016〕204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2〕8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通知》(呼政办发〔2019〕43号)、《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指导意见》(呼住建字〔2020〕111号)、以及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结合呼伦贝尔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其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二、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的最新版本和《呼伦贝尔市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表达要全面、具体、清晰、易懂、无歧义,特别是项目经理无在施建设项目承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资格要求、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内容,招标人应当提出明确的定义和要求。
三、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制定资格预审评审标准。
五、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异议及投诉的受理程序;投标辅助材料等。
招标人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对投标人资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非住建部门颁发的人员资格证书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查验等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提倡使用银行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六、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限制严重失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及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活动;评标阶段由评标专家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中的失信惩戒子目录”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子目录”查询企业及个人信用状况,限制严重失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及个人参加投标。
七、招标文件要对投标人的信誉情况提出要求,对于投标人或其项目负责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等行为,被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限制投标,且已经记入全国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可以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以上情形为否决投标情形。
八、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且必须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要求投标人核实招标人提供的清单项目和工程量,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计价风险。
为便于控制工程总造价,招标人应设置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规费、税金以及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该项目使用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法、科学、完整、具有可操作性,不得含有定向指向性。招标人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技术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投标价格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等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综合评估法分值应按百分制计算,分值设定依据《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指导意见》(呼住建〔2020〕111号)相关规定执行,技术标应当制定详细的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和对应的具体分值。
为弘扬工匠精神,对施工工艺复杂、施工难度大的个别项目可适当提高技术标的分值权重。对五年内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或者省级政府设立的质量奖的投标人的加分分值可等同于“草原杯”或者同类奖项;对五年内获得“鲁班奖”的投标人的加分分值可适当高于以上加分分值。为鼓励创建优质、安全工程,招标文件要适当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业绩给予加分,业绩分值权重不应超过商务标的10%。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业绩的认定起止日期和认定要求。
九、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文件对工程总承包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要求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工程总承包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业绩等。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十、招标文件中应当对评标委员会作出以下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否决投标人的原因及依据;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类似项目业绩、奖励、信用、惩罚等情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事项纪要等。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十一、投标文件内容冗余重复作为投标文件编制质量计入评审因素。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科学合理、简洁明晰,杜绝重复冗余现象发生。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存在超过合理范围的冗余或非实质性响应内容,按照评标办法和评分细则规定予以扣分。
施工类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原则上不超过1000页,勘察、设计、监理类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原则上不超过500页。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文件页数上限;对于工艺复杂、技术难度较大的项目,招标人可向监管部门申请适当增加文件页数。
严禁投标文件中不加区分提交大量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奖项证明,视为投标文件编制冗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予以扣分。
十二、招标文件可对技术标评审中的分值修正方式作出约定,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若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1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10%,则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
十三、为进一步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鼓励投标人利用先进工艺、先进技术提升工程质量,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对绿色施工、使用绿色建材、BIM技术等作出要求。
十四、招标文件应当将有关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否决投标、废标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集中载明。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投标人未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以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工程量不一致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以上情形为否决投标情形。
十五、招标人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诉款项、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的具体内容。
十六、构成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当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者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者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十七、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十八、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十九、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二十、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二十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
二十二、各级住建部门依法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当年度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随机抽查,如发现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市场主体存在围标串标、虚假应标、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三、《呼伦贝尔市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呼伦贝尔市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施行前已经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