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0-09-21 09:24:05
征集结束日期:2026-05-19 01:55:50
状态: 正在征集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核发程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9月30日前反馈至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单位: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470- 8110811
电子邮箱:jwjzyk@163.com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0 日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通知》制定说明
现就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制定《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通知》进行制定说明,说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最佳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程序,现拟制发《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通知》,拟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提出相关要求。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
3、《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0]1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7、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8、《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
9、《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内建工[2014]166号);
1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
11、《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9〕23号);
12、《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备案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工〔2018〕613号)。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核发程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内建工〔2014〕166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备案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工〔2018〕613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9〕23号)等有关法律及有关标准规范、政策性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要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施工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7、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其他工程消防备案合格证明文件。
8、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9、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合格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另外,住宅工程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需提供项目所在地教育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合格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其他要求
要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对现有资料进行梳理,对新申请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增加办理资料,所有申报资料企业均只需提供一份。